双柏县图书馆图书文献资料免费开放遗失损坏赔偿规定

    日期:2013-03-29来源:转载点击:6710 字号: 手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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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遗失文献资料,可自购同版本文献归还。自购同版本文献需自行缴纳加工材料费,普通图书每册(件)5元。影像资料每盘5元。若确实无法购到同版本的文献,则按以下规定赔偿:

    1、1950年至1989年出版的文献资料,若属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标价的10倍赔偿,若属馆藏孤本,则按照原价的20倍赔偿。

    2、1990年以后出版的文献资料,若属馆藏中还有复本的按标价的2倍赔偿;若属馆藏孤本,则按照原价的10倍赔偿。

    3、无标价的文献资料,参照本馆估价,按以上(1)(2)款的相关规定赔偿。

    4、多卷册的文献资料,按全套定价赔偿,未遗失的卷册仍属国有财产,不归读者所有。

    二、污损文献资料能修复且不影响阅读的,按每页1元修补费赔偿;污损期刊严重、不能修复且影响阅读和内容完整性的,按遗失文献资料的相关规定赔偿,且被污损的文献资料不归读者所有。

    三、故意损毁文献资料上的条码、书标、防盗磁条等标识材料的,按每处2元赔偿。

    四、偷窃、故意破坏(如裁割、撕裂、更换内容等)文献资料的,按该文献价格(报刊按全年定价)的10倍赔偿。情节严重的,取消该读者的借阅权限,并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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